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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祁磊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磊,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764号原告:祁磊,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王平,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祁磊与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祁磊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与被告王平达成和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磊以与被告王平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