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侯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065号原告侯某。被告乔某某。原告侯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现因被告乔某某出门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侯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开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