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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温宿县天合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佳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高龙,陈铮铮,高虎,XX晶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佳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温宿县天合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高龙,陈峥峥,高虎,XX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3号11楼。法定代表人:齐文,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佳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五库西库公路16号一幢。法定代表人:高小云,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温宿县天合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克孜勒阿温轻���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高龙,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2381农22号401-2室。被执行人:陈峥峥,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2381农22号401-2室。被执行人:高虎,男,1969年06月,汉族,温宿县天合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阿克苏地区。被执行人:XX晶,女,1976年08月,汉族,职业不祥,住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新乌证字第3235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佳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温宿县天合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高龙、陈峥峥、高虎、XX晶的银行存款1820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佳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温宿县天合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高龙、陈峥峥、高虎、XX晶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伟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