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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程言飞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言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刑初11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言飞,中介。因本案于2016年6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1043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程言飞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言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程言飞在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以帮助谋取职位、交房租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钱某、刘某、沈某共计人民币91900元。被告人程言飞对骗取李某、钱某、刘某的钱款无异议,对起诉指控骗取沈某的租房款人民币3600元,辩称沈某于2016年5月14日至2016年6月3日本案案发,一直租住在其提供的房屋内,其已和该房房东约定好交款日期,但因自己被抓,导致不能交纳。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程言飞在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以帮助谋取职位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等人共计人民币88300元。分述如下:1、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程言飞在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以能帮助被害人李某安排资深经理的职位为由,多次以找关系请吃饭、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等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2800元。2、2016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程言飞在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以能帮助被害人钱某安排资深经理的职位为由,多次以需要好处费、交纳押金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某人民币38000元。3、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程言飞在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以能帮助被害人刘某安排资深经理的职位为由,通过办理虚假的大专文凭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7500元。另查明,2016年6月3日,被告人程言飞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程言飞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钱某、刘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白某、谢某、耿某、范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收据、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言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程言飞犯诈骗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程言飞有非法占有沈某租房款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言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八万八千三百元,责令被告人退赔给被害人,其中李某四万二千八百元、钱某三万八千元、刘某七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方学才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杭 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