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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10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10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刘礼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秋兰,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佩妮,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金萍,女,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南铁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金萍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金萍在交通银行的银行账户62×××99内的存款3303.57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李金萍在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61×××74CNYO内的存款3912.80元;三、划拨被执行人李金萍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62×××15内的存款4028.34元;四、划拨被执行人李金萍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62×××19内的存款5090.53元;五、划拨被执行人李金萍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44×××96内的存款1345.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