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智立斌与元氏县梨村纺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立斌,元氏县梨村纺纱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650号原告:智立斌,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元氏县梨村纺纱厂,住所地元氏县梨村。原告智立斌与被告元氏县梨村纺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智立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智立斌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少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