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毛小燕与毛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小燕,毛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4148号原告:毛小燕。被告:毛立平。原告毛小燕与被告毛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6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起,被告毛立平陆续到原告毛小燕处赊购PVC塑料粒子,2016年2月7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塑料粒子款5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的落款签名毛樟明,注明身份证号码。被告毛立平出具欠条后,对该笔货款至今未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立平支付原告毛小燕货款人民币56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由被告毛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