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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石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石某,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经向房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石某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田 飞执行员  吕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