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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4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窦进与被告西安能瑞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吴新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进,西安能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吴新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962号原告:窦进,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锦旭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西安能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柱,总经理。被告:吴新清,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窦进与被告西安能瑞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吴新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窦进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玉萍审 判 员  杨建刚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