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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9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双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杨应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双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杨应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9115号原告:重庆双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茂林路16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7398489155。法定代表人:杨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登燕,女,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田铃,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应东,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崇云,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重庆双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应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因不服渝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1646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5年8月、9月、2016年3月工资7300元;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833元。经审查,被告杨应东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6)渝0112民初16893号。本院认为,重庆双英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杨应东因劳动争议纠纷经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渝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1646号仲裁裁决书,双方均不服该裁决书于先后向本院提出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因当事人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由于杨应东起诉在先,故应将本案并入(2016)渝0112民初16893号案件中一并审理,本案终结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16)渝0112民初19115号案并入(2016)渝0112民初16893号案审理;二、终结(2016)渝0112民初19115号案诉讼。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潘寒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