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西宜、杨小荣、张会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西宜,杨小荣,张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陕032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系公司员,特别授权代理人。被执行人张西宜,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小荣,女,汉族。被执行人张会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5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西宜、杨小荣、张会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借款5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申请执行费66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