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邱志明、梁颖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邱志明,梁颖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鹤山市沙坪镇人民南路18号。被执行人:邱志明,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鹤山市。被执行人:梁颖瑜,女,汉族,1988年6月2日出生,住同上,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邱志明、梁颖瑜计划生育一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4行审396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邱志明、梁颖瑜应支付罚款146664元给申请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但邱志明、梁颖瑜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向邱志明、梁颖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邱志明、梁颖瑜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342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洽 胜审判员 罗 启 全审判员 李 耀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伟滨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地点: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组合议庭成员:陈洽胜(主持人)、罗启全、李耀荣承办人:陈洽胜书记员:张伟滨评议执行申请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邱志明、梁颖瑜计划生育一案的情况。记录如下:陈洽胜: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邱志明、梁颖瑜计划生育一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4行审396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由申请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申请当日依法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分到执行二组执行。本组依据上述判决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个人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裁定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34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罗启全:本人同意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李耀荣:本人同意罗启全及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经合议庭合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34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合议庭成员: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案由计划生育编号(2016)粤0784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邱志明、梁颖瑜立案标的146664元实际执行标的0元立案时间2016年8月29日结案时间2016年10月21日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合议庭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本案作终本结案处理合合议人签名、日期组长意见主管局长批示执行案件结案报批表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案由计划生育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告知书一份填发人陈洽胜送达人陈洽胜、张伟滨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邱志明、梁颖瑜案由计划生育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填发人陈洽胜送达人陈洽胜、张伟滨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执行情况告知书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你申请执行邱志明、梁颖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6)粤0784执1342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本院在排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将主动依法恢复执行。如你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请即时向本院提供,本告知书送达一个月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此告知2016年10月21日承办人:陈洽胜法官联系电话:0750886****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2016年10月21日审限时间距审限天数…天拟稿人陈洽胜案号(2016)粤0784执1342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书记员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2016)粤0784执1342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粤0784执1342号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邱志明、梁颖瑜:关于申请人鹤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邱志明、梁颖瑜计划生育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特此通知2016年10月21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