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立恒与被执行人梁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立恒,梁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269-2号申请执行人秦立恒,女,1980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梁鸿,女,1989年5月7日生,汉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919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薪然、梁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秦立恒借款人民币10万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其中2300元,由二被告承担;其中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919号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