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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立恒与被执行人梁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立恒,梁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269-2号申请执行人秦立恒,女,1980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梁鸿,女,1989年5月7日生,汉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919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薪然、梁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秦立恒借款人民币10万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其中2300元,由二被告承担;其中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919号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