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布各白已拉与白明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布各白已拉,白明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4479号原告张布各白已拉,男,1959年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花吐古拉镇。委托代理人王园,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明晨,男,1981年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冯强,总经理。原告张布各白已拉诉被告白明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布各白已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布各白已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布各白已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布各白已拉负担。审判员 兰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