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XX军、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军,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XX军,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XX军与被执行人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497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刚支付给申请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由被执行人陈刚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8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陈刚于2016年10月21日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合计70000元(已当即履行),余欠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3950元分三年付清。据此,权利人于当日向本院提交书面延期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