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18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付洪军与陈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洪军,陈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民初18123号原告付洪军,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委托代理人黄国鹏,系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洲,男,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付洪军诉被告陈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洪军的委托代理人黄国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洪军诉称,被告因周转需要于2013年8月26日、2013年9月29日、2013年11月16日共向原告借款三次,借款总额共计17万元。其中第一次、第二次均为6万元,第三次为5万元,均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以车牌号为粤S×××××的凌志轿车作为第二次借款的抵押。由于被告未按期偿还第一笔、第二笔借款,经原告催讨,2014年6月6日,被告书面承诺在2014年6月9日、6月11日分别还款6000元、29000元,若无法付款,则原抵押给原告的由第三人陈琼生承建的厂房作价两万元转让给原告。由于车辆及房产均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无法实现权利。现经原告多方催讨,被告均隐匿不见,至今未能归还借款及利息。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及自2014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1191.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8月26日、2013年9月29日、2013年11月16日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条、借条、借据,确认向原告分别借款60000元、60000元、50000元,还款期限分别为2014年3月25日、2014年1月15日、2014年7月16日。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原告均已通过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把借款支付给了被告。原告并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上述主张。原告另提交了一份由被告书写的还款计划,内容主要为被告承诺于2014年6月9日支付原告6000元,2014年6月11日支付原告29000元,若无法付款,则原抵押给原告的由第三人陈琼生承建的厂房作价2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主张,被告出具该还款计划后仍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借条、借据、书面承诺还款证明、土地租赁合同书、产权人身份证信息、转账凭证,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陈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陈洲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被告陈洲向其借款170000元,有欠条、借条、借据、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计划等证据为证,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并依法认定被告陈洲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的事实。债务应当清偿,双方约定三笔借款还款期限分别为2014年3月25日、2014年1月15日、2014年7月16日,但被告陈洲至今未还款,已经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陈洲偿还借款1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问题,原告主张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14年7月1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付洪军归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付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61.9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成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彩华第1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