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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易学清、黎咸财与杨学锋、陈平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学清,黎咸财,杨学锋,陈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异32号异议人易学清,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申请执行人黎咸财,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杨学锋,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陈平红,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咸财与被执行人杨学锋、陈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易学清对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杨学锋所有的房屋的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易学清称,异议人是被执行人杨学锋的房屋承租人,出售时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异议人在拍卖前并未收到任何拍卖的通知,人民法院拍卖是错误的,应当重新组织拍卖。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咸财与被执行人杨学锋、陈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决定拍卖被执行人杨学锋位于宁乡县玉潭镇金××住房××栋,以偿还债务,因该房屋此前已由异议人易学清租赁,用于经营茶楼。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书面告知了异议人易学清本院将拍卖该房屋及其有优先购买权。本院在选定拍卖机构湖南三源拍卖有限公司负责拍卖该房屋后,该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派员到拟拍卖的房屋即异议人易学清经营的茶楼处,当面就拍卖房屋相关事项与异议人易学清进行了交流,并在该茶楼醒目位置张贴了拍卖公告。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本院在拍卖被执行人杨学锋的上述房屋的过程中,已经用适当的方式通知了异议人易学清,符合上述规定。异议人易学清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易学清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蔡军飞审判员  周志波审判员  孟征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