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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6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树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树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654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金融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主要负责人:陈耀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玲,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树丰,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树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莹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