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7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党仙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党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762号罪犯马党仙,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回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02)昭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党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以(2003)云高刑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五年八月四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401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经本院七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马党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党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二○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党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党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