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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6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烈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蔡章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李烈炳,蔡章茂,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唐德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6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98号附2号附3号,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3795924K。代表人:陈伟,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烈炳,男,生于1944年6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章茂,男,生于1974年9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903923316D。代表人:覃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定强,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晓进,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德明,男,生于1964年6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萍,系唐德明之妻,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烈炳、蔡章茂、唐德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在本案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代理审判员  郝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