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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义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武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聂文甫被执行人武义亮,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工商处字(2015)第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武义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4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武义亮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和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