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民初3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尹旭民与张晓东、周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旭民,张晓东,周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民初3962号原告尹旭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张晓东,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周丽英,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尹旭民与被告张晓东、周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旭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晓东、周丽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旭民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20,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给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晓东未出庭,无答辩。被告周丽英未出庭,无答辩。原告尹旭民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借据、欠据各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张晓东(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1月17日在原告处借款220,000.00元,约定2013年3月17日前全部付清;又于2013年10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被告张晓东未出庭,未质证。被告周丽英未出庭,未质证。独任审判员 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虽该证据未经被告张晓东、周丽英质证,但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被告张晓东(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原告处借款220,000.00元,约定2013年3月17日前全部付清;又于2013年10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欠据各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20,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给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尹旭民与被告张晓东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张晓东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周丽英作为被告张晓东的妻子,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东、周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借款320,000.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220,000.00元自2013年3月17日至给付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100.00元,减半收取3,0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与上款同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崔宪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曹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