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莫海霞与石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海霞,石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580号原告:莫海霞,女,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石建平,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莫海霞诉被告石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海霞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莫海霞负担。审 判 长 张水妮人民陪审员 杜 宪人民陪审员 蒙德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