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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莫海霞与石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海霞,石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580号原告:莫海霞,女,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石建平,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莫海霞诉被告石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海霞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莫海霞负担。审 判 长  张水妮人民陪审员  杜 宪人民陪审员  蒙德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