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8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游瑞芳与林爱金、林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瑞芳,林爱金,林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2921号原告:游瑞芳,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爱金,女,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绍华,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游瑞芳与被告林爱金、林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游瑞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瑞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计802元,由原告游瑞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雅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捷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