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胡荣及与唐庆清、唐敬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及,唐庆清,唐敬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193号原告:胡荣及。被告:唐庆清。被告:唐敬革。原告胡荣及与被告唐庆清、唐敬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胡荣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荣及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金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