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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胡荣及与唐庆清、唐敬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及,唐庆清,唐敬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193号原告:胡荣及。被告:唐庆清。被告:唐敬革。原告胡荣及与被告唐庆清、唐敬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胡荣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荣及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金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