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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袁佩林与李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佩林,李计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3民初2487号原告:袁佩林。被告:李计兵。原告袁佩林与被告李计兵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佩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计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佩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计人民币76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0年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另原告作为担保人为被告垫付58000元借款,合计78000元。2014年5月12日双方结账,尚有78000元未能归还原告,被告当日给付1500元后尚欠原告76500元。故被告出具书面借条一份,并承诺于2014年年底归还36500元,2015年6月份前归还40000元。此后被告未能还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李计兵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本院依法调取了(2008)东民一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2012)东复执字第00029号款物交接清单、(2013)东复执字第69号款物交接清单、(2014)东复执字第69号款物交接清单、(2015)东执恢字第291号款物交接清单,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05年被告李计兵向案外人张爱云借款50000元,由原告袁佩林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李计兵未能偿还借款,张爱云诉至本院,2008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08)东民一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计兵偿还张爱云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袁佩林对李计兵应对张爱云承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李计兵未能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根据张爱云的申请,在执行过中对袁佩林的工资款予以冻结扣划,袁佩林合计向张爱云还款58901元。2014年5月12日,原、被告对前期借款及原告为被告向张爱云所偿还借款进行结算,关于袁佩林为其向张爱云偿还的58901元,袁佩林只要求李计兵偿还58000元,加上2000年李计兵向袁佩林所借的20000元未能归还,被告共计结欠原告78000元,于当日给付1500元,余款76500元未能给付。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765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底归还36500元,余款40000元于2015年6月份前还清,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本院认为,1.原告袁佩林为被告李计兵的债务进行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计兵偿还垫付款5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袁佩林与被告李计兵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计兵向原告出具的金额为76500元的借条中有18500元是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被告李计兵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系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的民事法律责任。故本院对于原告袁佩林要求被告偿还的借款18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所享有的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计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佩林垫付款58000元;二、被告李计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佩林借款18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4元,由被告李计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 判 长  朱 兵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