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兵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温淑铭,徐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兵,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温淑铭,女,1993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徐玉龙,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京中信内民字69931号公证书及(2016)京中信执字00534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温淑铭名下房产被外地法院首封,暂时无财产可供处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代理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