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呼瑞兵诉纪彦豹、纪彦存、刘海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瑞兵,纪彦豹,纪彦存,刘海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呼瑞兵,男,汉族,35岁。被执行人纪彦豹,男,汉族,37岁。被执行人纪彦存,男,汉族,38岁。被执行人刘海航,男,汉族,38岁。申请人呼瑞兵与被执行人纪彦豹、纪彦存、刘海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呼瑞兵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内0623执598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