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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以星与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以星,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159号原告:王以星。被告:宋兵。原告王以星诉被告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王以星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以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以星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王以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