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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俊丽与威海洋刻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丽,威海洋刻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李俊丽,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信阳县。被执行人威海洋刻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李俊丽与被执行人威海洋刻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环翠区仲裁委作出的威环劳仲人案字(2015)第207-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俊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俊丽工资等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6000元(其中2000元是通过律师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俊丽自愿放弃剩余9000元的执行请求。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之规定,裁定如下:威环劳仲人案字(2015)第207-3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