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XX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青铜峡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军,韩永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青铜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2066号原告:王少军,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被告:韩永华,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回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青铜峡支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席玉涛,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少军与被告韩永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青铜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少军于2016年10月21日以与被告韩永华协商解决、由被告韩永华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青铜峡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少军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军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青铜峡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石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