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0执3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高仕祥与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胡云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仕祥,胡云金,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3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仕祥,男,汉族,1958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胡云金,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彭家桥村店子组136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8722-4。法定代表人胡云金。申请执行人高仕祥与被执行人胡云金、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0民初3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云金、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仕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仕祥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31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永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延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