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执252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文钟与被执行人杨小军、苏君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文钟,杨小军,苏君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252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廖文钟。被执行人:杨小军。被执行人:苏君琴。申请执行人廖文钟与被执行人杨小军、苏君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文钟与被执行人苏君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廖文钟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君琴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君琴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