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5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姗姗与石巨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姗姗,石巨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5198号原告李姗姗,居民。被告石巨生,居民。原告李姗姗与被告石巨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姗姗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姗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姗姗负担。审判员 杨君霞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慕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