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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刑更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马丽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刑更440号罪犯马丽,女,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224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丽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高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7月22日以罪犯马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丽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肯干,罪犯马丽于2015年9月29日、2016年1月26日获季度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马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有期徒刑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36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阿丽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宋振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伟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