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柳奎、朱义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柳奎,朱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区(蚌埠国际汽车城蚌埠通利汽车站展示中心)。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奎,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淮河东路东方。被执行人:朱义芳,女,1979年3月4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淮河东路东方。本院在执行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柳奎、朱义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新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