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荣芳、刘燕青、刘燕秀与荣喜水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芳,刘燕青,刘燕秀,荣喜水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524号申请执行人刘荣芳、刘燕青、刘燕秀。被执行人荣喜水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芳、刘燕青、刘燕秀与被执行人荣喜水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初字10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