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5民初1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超诉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5民初1373号之一申请人张超,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现住永善县。被申请人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316208553T。法定代表人张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张超与被申请人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善县环城路中段富善·中央大街商品房一幢一单元1505室、一幢二单元1301室进行查封。申请人张超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43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善县环城路中段富善·中央大街商品房一幢一单元1505室、一幢二单元1301室,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变卖、毁损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2670.00元,由申请人张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荣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