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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红军、王静、王倩诉何颖、刘立业非法行医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军,王静,王倩,何颖,刘立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军,男,,汉族,住保定市。申请执行人王静,女,31岁,住保定。申请执行人王倩,女,30,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何颖,女,汉族,住河北省。被执行人刘立业,男,汉族,住保定市。王红军、王静、王倩诉何颖、刘立业非法行医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颖、刘立业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索 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