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5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顾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5267号原告:顾某,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常某,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艳于2016年是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