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熊嘉宝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神鹿坊村民委员会、该村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嘉宝,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神鹿坊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神鹿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2697号原告熊嘉宝,男,201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熊彦军,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熊嘉宝父亲。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神鹿坊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张东,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神鹿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强,曾用名李小宝该村委会主任。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胜利,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嘉宝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道办事处神鹿坊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神鹿坊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熊嘉宝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嘉宝以被告尚未给本小组成员分配浐河大道占地款,侵害事实尚未发生,待侵害事实发生后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薛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