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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宋光超与刘国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光超,刘国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2952号原告宋光超,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6日。委托代理人吴会娜。被告刘国磊,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3日。原告宋光超诉被告刘国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光超于2016年5月23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该案后,因原告证人在外务工暂无法到庭作证,原告宋光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国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光超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光超撤回起诉。审 判 长 : 李 华人民陪审员 :XX友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韩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