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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华景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诧蓉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景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李诧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3206号原告湖南华景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钲涵委托代理人付小丽被告李诧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景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诧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景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诧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景医药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景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诧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湖南华景医药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景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静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