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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安瑜与张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瑜,张建军,安瑜,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安瑜。法定代理人:周晓琴。被执行人:张建军。本院在执行安瑜与张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0日给被执行人送达(2016)甘0502执46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军无房产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处置财产,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安瑜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伟代理审判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石娅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骆鹏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