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财保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文兴与焦祥如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兴,焦祥如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财保73号之一申请人张文兴,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申请人焦祥如,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申请人张文兴与被申请人焦祥如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对肇事车辆鲁P×××××号中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价值20000元),现被申请人张文兴向本院提供反担保,要求解除对鲁P×××××号中型普通客车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P×××××号中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素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