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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财保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文兴与焦祥如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兴,焦祥如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财保73号之一申请人张文兴,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申请人焦祥如,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申请人张文兴与被申请人焦祥如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对肇事车辆鲁P×××××号中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价值20000元),现被申请人张文兴向本院提供反担保,要求解除对鲁P×××××号中型普通客车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P×××××号中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素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