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岗亮、候彩霞、候常亮、苏治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岗亮,候彩霞,候常亮,苏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015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岗亮,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候彩霞,女,196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岗亮之妻。被执行人候常亮,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苏治平,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神民初字第0486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岗亮、候彩霞、候常亮、苏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要求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并由被执行人李岗亮、候彩霞承担案件受理费33840元,减半收取16920元,执行费32570元,被执行人候常亮、苏治平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岗亮、候彩霞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包含地下室)。后委托陕西东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5.9万元,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无人竞买,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主持变卖,在变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与买受人白文斌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同意在第二次流拍保留价50.31万元基础上降价3100元,即以50万元进行变卖,以支付申请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另本院在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岗亮银行存款101300元后继续予以冻结,以支付申请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