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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7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阴伟康纺织有限公司与天津晨威网印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伟康纺织有限公司,天津晨威网印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7453号原告江阴伟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蒲市村庵后头2号。法定代表人周伟明,江阴伟康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烨波,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晨威网印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银丰公寓C座底商。法定代表人孟繁禄,天津晨威网印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伟康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晨威网印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伟康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天津晨威网印器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江阴伟康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伟康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290元(江阴伟康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伟康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接下页)审 判 长  储振宇审 判 员  濮建东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悠悠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