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3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李同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新2923刑初552号公诉机关库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同华,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捕前无固定住址。被告人李同华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库车县公安局拘传,同年5月18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库车县看守所。库车县人民检察院以库车县检公诉刑诉〔2016〕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同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同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同华因无力偿还个人债务,欲通过贩卖毒品牟利偿还债务。2016年5月初,被告人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马某联系,称在四川省成都市能以200元/克购得冰毒到新疆给马某。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携带毒品到新疆喀什市。后被告人多次与马某联系毒品交易事宜。2016年5月16日下午,李同华如约携带毒品从新疆喀什市到新疆新和县,与马某联系,并于当日在新和县XXX宾馆308房间内,以200元/克的价格,收取马某5600元毒资,向马某贩卖冰毒(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净重28.06克,麻古(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3粒,净重0.29克,合计重28.35克,李同华被当场抓获。经对被告人李同华人身、随身物品及居住的新和县XXX宾馆308房间进行搜查,缴获冰毒、麻古(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合计17.86克,并缴获毒资、电子称、手机、吸毒工具等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同华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提请判处。被告人李同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中贩卖毒品的目的提出异议,认为是公安机关通过线人购买毒品,故被告人贩卖毒品,被告人不是专门贩卖毒品,因自己患病,也吸食毒品,对起诉书中的其他内容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同华系吸毒人员。2016年5月初,被告人李同华电话联系吸毒人员马某,称在四川省成都市可以便宜的价格购买冰毒给马某,双方商议了携带冰毒数量。后被告人李同华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毒品后,携带毒品坐车前往新疆,并于2016年5月12日到达新疆喀什市。后被告人李同华与马某多次联系毒品交易事宜,被告人李同华于2016年5月17日从新疆喀什市坐车来到新疆新和县,并入住新和县XXX宾馆308房间,被告人李同华与马某再次联系后,两人在上述房间内见面,被告人李同华以5600元的价格向马某贩卖冰毒(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28.06克,麻古(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3粒净重0.29克,合计28.35克。后被告人李同华被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同华的人身、随身物品及居住的新和县XXX宾馆308房间进行搜查,在被告人李同华身上另缴获冰毒、麻古(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合计17.86克。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发还清单、人民币复印件、现场检验报告书、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收缴毒品凭证、调取证据清单、结算清单、收缴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辨认笔录、刑事技术照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同华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毒品后,运输冰毒、麻古合计46.21克到新疆新和县,并将其中28.35克毒品贩卖给马某,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46.2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同华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指控罪名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存在特情引诱,且46.21克毒品均被缴纳,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同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五日内缴纳)二、犯罪所用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张桂茹代理审判员辛伟华人民陪审员赵永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方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