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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监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邓晓红与河北锦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晓红,河北锦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监号申请执行人:邓晓红,女,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河北锦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永年区临名关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宋俊峰。邓晓红与河北锦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邯仲裁字第044号裁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邯郸仲裁委员会(2015)邯仲裁字第044号裁决书,指令河北省永年区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永年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宪民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李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