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执监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邓晓红与河北锦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晓红,河北锦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监号申请执行人:邓晓红,女,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河北锦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永年区临名关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宋俊峰。邓晓红与河北锦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邯仲裁字第044号裁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邯郸仲裁委员会(2015)邯仲裁字第044号裁决书,指令河北省永年区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永年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宪民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李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