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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梁锡萍、重庆政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锡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政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开鑫,冯晓华,王雪梅,梁锡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锡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5-1、6-1,组织机构代码66357184-0。法定代表人:罗志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政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大田湾65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3038-7。法定代表人:黄开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开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晓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锡华。上诉人梁锡萍因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8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沙坪坝区法院和江北区法院对本安均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